內部控制審查(“ICR”)是組織內每個業務領域的內部控制系統及其是否足以應對相關風險的整體評估。如今它發揮著重要作用。ICR有助於確保董事會提議的有效內部控制體係到位。透過對組織各職能部門的持續評估,對內部控制進行監控與評估。此評估有助於識別內部控制缺陷,以便採取進一步的糾正措施。
就21號公告而言,申請在香港聯交所上市需要保薦人對上市申請人進行財務和稅務盡職調查。它使保薦人能夠向香港聯交所聲明,上市申請人已建立足夠的程序、系統和控制措施(包括會計和管理系統),以遵守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法律和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