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審查

內部控制審查(“ICR”)是組織內每業務領域的內部控制系統及其是否足以應對相關風險的整體評估。如今它發揮著重要作用。ICR有助於確保董事會提議的有效內部控制體係到位。透過對組織各職能部門的持續評估,對內部控制進行監控與評估。此評估有助於識別內部控制缺陷,以便採取進一步的糾正措施。

IPO公司ICR

就21號公告而言,申請在香港聯交所上市需要保薦人對上市申請人進行財務和稅務盡職調查。它使保薦人能夠向香港聯交所聲明,上市申請人已建立足夠的程序、系統和控制措施(包括會計和管理系統),以遵守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法律和監管要求。

港交所上市公司ICR

  • 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十四C.2條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履行ICR。特別是,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必須評估和確定其為實現發行人的戰略目標而願意承擔的風險的性質和程度,並確保發行人建立和維持適當和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董事會有責任監督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因此管理階層應向董事會確認這些系統的有效性。特別是,守則條文建議董事會年度審核應包括以下方面:
  • 確保發行人會計、內部審計和財務報告職能的資源、員工資格和經驗、培訓計劃和預算充足
  • 自上次年審以來內外危險因子的變化及公司應對能力
  • 向董事會傳達有關風險管理有效性的監控結果的程度和頻率
  • 識別重大控制失誤或弱點
  • 發行人財務報告及上市規則合規流程的有效性